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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教职工请假和考勤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职工劳动合法权益,适应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严肃考勤制度,根据省人事厅下发的《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冀人发[1998] 296号)和《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 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请假制度含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等相关方面的规定;本规定适用于聘任在岗的事业编制中由学院财务直接开支的教职工。
  第二章 请假制度
  第三条 请假程序、批准权限及相关规定
  (一)请假程序、批准权限:
  1、各中层单位负责人请假,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审批程序按照党组字[2005]23号文件执行,在人事处办理请销假手续。
  2、其余教职工请假,请假时间在7天以内的,经所在科、室(教研室、实验室等)负责人同意后,报所在中层单位负责人批准;请假时间在7天及其以上者,经所在科、室(教研室、实验室等)负责人、中层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产假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人事处办理请销假手续。
  3、教职工因急病、急事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要及时委托他人说明情况代为办理,事后本人说明理由并补办请假手续。
  (二)相关规定:
  1、请病假:须持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诊断证明,按批准权限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2、请事假:本人要事先申明请假理由,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3、请产假,需持医院相关证明(如出生证、剖腹产证明等);
  4、探亲假: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期探亲,其它时间一般不准许请探亲假,寒、暑假探亲的不用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第四条 各种假期的待遇及相关规定:
  (一)病假待遇及相关规定:
  1、待遇:
  (1)每月病假在15天以内,按日扣发职务津贴,15天扣发全部职务津贴。其它工资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粮煤补贴、职务津贴、剩余补贴、一孩补、误餐费。不含院内津贴。下同)不变。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职务津贴全部停发;其他工资项目不变。
  (3)凡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职务津贴、误餐费全部停发,其他工资项目不变。
  (4)病假期间的校内津贴,按院人字〔2004〕23号文件规定执行。
  2、相关规定:
  (1)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在住所或医院安心休养,不能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即刻终止病假,免予病假待遇,到岗上班,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到岗上班的,按旷工论处;旷工达一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凡病假达一年及其以上的,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病情会诊,认定病情严重,应该休息的,可继续休息;认定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学院将按有关规定报请人事厅进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并及时办理病退;会诊认定可以上班的,应该上班,如仍不上班,小病大养或以休病假为名,从事其它经济活动的,按旷工处理,旷工达一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3)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校医院需签署意见)身体确已康复后方可恢复工作;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假,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病愈后上班。
  (4)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二)事假期间的待遇及相关规定:
  1、待遇:
  (1)事假七天以内(不含七天),按日扣除当月职务津贴;七天及其以上扣除当月全部职务津贴;其它工资项目不变。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者,从累计满一个月(30天)后开始计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按60%发放、职务津贴、误餐费全部停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即180天)者,其超过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3)校内津贴按学院《分配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发放。
  2、相关规定:
  (1)事假期满,仍不能按时回到工作岗位的人员,要及时与领导联系、说明理由,按领导的批示意见办理。回到工作岗位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按旷工论,超过一 个月(从批准假期结束之日期开始计算)者,按擅自离职处理。
  (2)利用事假从事第二职业的教职工,扣发请假期间工资、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按指定日期回到工作岗位;拒不回到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超过一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婚假待遇及相关规定:
  1、婚假期间的待遇:
  (1)婚假3天(路途假除外)。达到晚婚年龄(男25岁、女23岁)结婚时,奖励婚假15天。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2)婚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岗位津贴按《津贴分配办法》规
定执行。
  2、相关规定:
  (1)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去外地结婚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增加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对待,往返路费自理。
  (2)在寒、暑假期间结婚的,开学后不再补休婚假。
  (四)产假待遇及相关规定:
  1、产假期间的待遇
  (1)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实行坐班制的男职工,爱人生育可给予10天的护理假,护理假待遇参照产假执行。产假(护理假)连续计算,假期不扣除。
  (2)校内津贴按学院《分配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发放。
  2、相关规定:
  (1)女职工产假为三个月(90)天(含期间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为晚育,可奖励产假一个半月(45天);产假期间报名夫妇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产假一个月(30天);有医院证明剖腹产或难产的另外增加产假半个月(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休假时间连续计算,假期不扣除。
  (2)女职工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和引产手术后的节育假期,按省1989年第28号令发布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九条对女职工流产的产假执行。即依照接受手术时的怀孕的月份确定休息时间:

  • 怀孕时间不满两个月的,休息20天;
  • 怀孕时间两个月不满四个月的,休息30天;
  • 怀孕时间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的,休息42天;
  • 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的,休息90天。
  •   (五)探亲假待遇及相关规定:
      探亲假是指在我院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固定职工(不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人员)探望父母、配偶所享受的休假。
      1、探亲假待遇:
      (1)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单位每年全额报销一次,试用、见习人员转正定级的当年可享受一次。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单位每四年报销一次,每次报销超过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之和的30%以上部分。
      (3)探亲人员的车票均报销硬座票价,超标准部分自负。报销当年有效,过期作废。 
      (4)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的,探亲假在3个月内(含3个月)的,发给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探亲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全部工资,逾假不归超一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自费留学人员的配偶出国探亲的,从出国之日起停发全部工资。出国探亲人员的费用全部自理。
      (5)教职工的父母一方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相关规定
      (1)报销的路费,仅限于由工作单位到被探望人员户口所在地直线距离的乘车(船)费用。
      (2)配偶双方户籍、单位未在一地,符合政策规定的两地分居,但事实上夫妻双方没有两地分居的,从实际出发,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3)因配偶到外地打工造成的两地分居暂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4)对于探望配偶人员,必须由其配偶所在单位出据未享受探亲待遇的证明信,并出据配偶户籍所在地的证明。常住或单位派出人员不在被探视范围之内。
      (5)探亲路费经所在单位初审后,到人事处签字,财务处报销。
      (六)丧假待遇及相关规定:
      丧假是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享受的休假。
    丧假3天(路途假除外),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路程假按事假对待,往返路费自理。岗位津贴照发。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五条 各单位要严肃认真地执行请销假制度,同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考勤负责人,同时指定一名考勤员,负责考勤统计、报表工作,考勤工作列入考勤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每月26日将本月(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考勤表报人事处。考勤报表要有考勤负责人亲笔签字且书写要规范。人事处将把每个月全院教职工的考勤汇总情况在人事公告进行公布,以便接受监督。各单位要客观地填报考勤,不得瞒报、少报、不报。一旦发现在考勤中弄虚作假,除纠正考勤以外,学院将对相关单位考勤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根据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
    第六条 各单位报考勤表时,对各类休假人员要附带报送请假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没有报送请假报告的,所填各类假期无效,按旷工对待。
    第七条 对于考勤制度执行情况好的单位和个人,年终学院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八条 对于各系、院不实施坐班制的教职工的考勤,由各系、院在不违反本规定的基础上,自行制定符合本系、院情况的内部考勤制度。如遇特殊情况,按照上级和学院临时规定的特殊时期的请假和考勤制度执行。
      第九条 对于连续三个月以内的病假、一个月以内的事假,其工资中扣发的部分返还所在单位,病假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事假超过一个月的扣发部分不再返还。
    第十条 旷工、因公出国(境)逾期不归的处理:
      (一)旷工及相关规定
      1、教职工未向组织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即为旷工。以下情况视为旷工:
      (1)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
      (2)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
    者;
      (3)以欺骗手段请病、事假者。
      2、按旷工的天数扣发工资(扣款数额为旷工天数乘日工资),旷工满一周未归即停发工资,如旷工时间在一个月以内,自动返回工作岗位,并承认错误,可以准其继续工作,但必须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必要的处分;超过一个月的,即作自动离职处理。全年累积旷工超过一个月者,也要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开除。
      各部门应及时将旷工人员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对系部所提处理意见进行复核后,报学校审定,经院长批准后,利用互联网、公告栏进行除名公示,公示期限一个月。公示期内回到工作岗位,要求上班的,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根据其情节和表现,给予适当处分。公示期满仍未回到工作岗位的,自动除名,涉及相关未了事宜,学院委托律师按规定办理。
      隐瞒不报将按本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追究考勤负责人责任,并作为评价考核单位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计算旷工时间,从所在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缺勤当事人缺勤之日起计算。
      (二)公派出国留学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一年内保留公职,逾期一年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出境前与学院签定协议者,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约责任。
      经学院同意自费出国和因私出国人员,要与学院签订协议,没有签订协议擅自出国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除名后如果当事人有回校工作愿望的可按我院当年进人标准重新考虑接收。
      第十一条 各类假期遇寒暑假、公休日、法定假日均不顺延。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农业技术师范学院《关于请假制度的有关规定》”(1996年制定)和原秦皇岛煤炭工业管理学校请假制度同时废止;本规定涉及内容,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考勤报告表 2、请假审批单 (可从下载专区链接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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